竞业限制要合法,超出范围应无效
【基本案情】王宏进入光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宏与光洁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三个月内,不得到与光洁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家政公司、物管公司等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光洁公司以王宏离职后仍继续从事保洁工作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王宏支付违约金4000元。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认为,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王宏从事保洁员工作,不应纳入竞业限制主体范围,光洁公司与王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不得任意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合理、合法,违反法律规定扩大人员适用范围、延长限制期限、设定补偿金支付条件等行为无效。
公司不允休年假,工资报酬三倍付
【基本案情】王丽容到某环卫服务公司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零两个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未安排王丽容休年假,亦未支付相应报酬。王丽容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环卫服务公司支付王丽蓉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677.54元。
【法官点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