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不了国家主席的宪法
一届一次人大会议之后不久,蒋碧昆结束了进修,回到中南政法学院,在中国宪法专业任教,授课内容主要是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宪草讲话”、刘少奇所做的“宪草报告”以及新制定颁布的宪法。
上世纪50年代中期,蒋碧昆编著了宪法的第一部普及读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名词简说》,反响很好。“当时的想法很简单,就是普及宪法知识。我记得在宪草办的时候,田家英(宪草办主任)曾告诉我们,毛主席对宪法文风的要求就是普通老百姓能看得懂。”
然而,作为研究者,蒋碧昆自己当时对宪法却颇多困惑。比如,宪法中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当时又有一个最高国务会议,而后者在宪法中实际上没有得到表述,那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总体而言,这部宪法只是过渡时期宪法,这一点在制定之初就有深刻的认识。这也是斯大林前两次建议中国制定宪法,中国却一直没有付诸行动的原因所在。”蒋碧昆后来完全理解了五四宪法所受的限制。
社会主义改造本身对于社会的改变是巨大的,随之而来的整风与反右运动,使国家的政治生活进入一种新的紧张状态之中。宪法所代表的精神——对法制的尊重——显然并不符合政治运动的需要。
随着政治运动的深入,蒋碧昆发现,所讲授的内容在现实面前越来越苍白无力。“在那种情境下,讲课的空间并不大,主要是照本宣科,充其量不过是做些解释。”
这种苦恼在1959年达到了顶点。这一年的3月,蒋碧昆和另一位老师到河南遂平、郑州和河北唐山等地,调研城市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问题。这个课题对于一位宪法学教师来说是令人困惑的,因为,在号称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政社合一这样一种政权机构并不能找到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