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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消除举报人后顾之忧
2018-01-16 15:29:05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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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报人举报违法违规线索,能够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 对于举报人,要补齐保护机制奖励机制两大短板

  2017年11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起草了《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山东省重奖举报人这一举措,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大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彰显了当地维护食品安全环境的诚意,必将进一步压缩问题食品的生存空间。

  举报人,指在非职权范围内揭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其举报行为对违法企业有很大威慑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王俊秀研究员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针对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预防腐败、企业欺诈等行为,仅靠行政执法、自我监督是不够的,还应该通过消除举报人“后顾之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如果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属实,有利于社会大众,应当加以鼓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目前,还应加大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力度,以进一步完善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

  举报人督促企业更加自律

  对于举报人,在我国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中就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新食品安全法中提到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为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有一定专业性和隐秘性,即使是专门的执法者,也要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检验等程序才能确认。监管部门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难以实现对食品市场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管巡查,这就让一些违法者成为“漏网之鱼”。

  “食品行业违法行为隐蔽性高,如过期食品回炉再售、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外部人员很难全部掌握。”王俊秀说,“企业的不法行为,瞒不过企业内部员工的眼睛。借助无处不在的社会力量,鼓励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可以扫除监管盲区。”

  从以往曝光的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不乏企业内部员工举报的案例。在杜立元看来,举报人举报行为降低了行政监管成本,能够有效提高执法质效。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举报人还有可能拍摄到违法现场和作案人员,拥有独特优势。

  近年来,我国各地探索建立完善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自深圳市从2016年8月1日开始,北京、上海、杭州、陕西等地也相继推出了各自的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应用范围也逐渐扩展至其他领域。

  在交通领域,深圳、杭州、武汉等地制定相关制度鼓励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深圳规定,市民进行交通违法举报,最多可获3000元,最低50元。涵盖的违法行为包括了伪造车牌、非法改装、违章变道或超车等、向车窗外乱抛撒垃圾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

  在金融领域,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设立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处理可以作为稽查案件调查线索的举报。为鼓励举报人提供线索,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一般举报,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罚没款金额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最高可达30万元。

  在环保领域,一些地方实行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极大地提高了举报人的积极性,有效帮助减少了深井排污等隐蔽性极强且危害较大的污染环境行为。

  有些地方鼓励内部人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向税务管理部门举报企业偷税、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公务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向检察院举报公务员贪污渎职;鼓励内部人举报企业参与走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杜立元说:“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提高了举报人的积极性,让违法者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身边人举报,从而打消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可适用于更多领域,特别在市场监管方面,完善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帮助市场形成竞争有序、买卖公平、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加大举报人保护力度

  从以往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还存在举报人保护不力、奖励标准不完善两大短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针对举报人权益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的法律设计。

  “对举报人的保护分为个人信息保护、人身保护和就业保护,只有为举报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才能消除举报人的顾虑。”杜立元说,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还有不小的完善空间。例如,新食品安全法第115条规定:“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保护机构,该条款难以充分落实。

  又如,对政府机关或公司违规进行举报的雇员,很难通过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获得保护,而现行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雇员、职员举报的保护制度。201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保护以及举报奖励制度,但范围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可能会使违法者面临较大数额的罚金甚至刑事处罚,因此,被举报者可能会对举报人及其家人进行或明或暗的报复。”杜立元说。内部举报人往往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等,如果保护机制不健全,就可能遭遇调换岗位等隐性报复行为。举报人如何寻找申诉部门、如何对遭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进行救济等,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制定严密的投诉举报保密工作机制,严格规定相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确保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不泄露。”杜立元说,符合法律规定的举报人在遭受被举报人的解雇、降薪以及其他不利待遇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解雇无效以及给予法律规定的民事补偿。此外,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应加强第三方或专业人员帮助。杜立元建议,可鼓励社会组织为举报人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如建立举报人求助热线,帮助举报人分析、化解举报风险等。

  完善举报人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奖金多少,直接影响举报人的举报积极性。2017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省市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办法》将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并将适用范围扩展到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全领域,实现“四品一械”全覆盖。根据《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

  但从目前各地规定来看,举报奖金额度几乎都有上限,大多数地区规定罚金全部上缴国家,奖金经过一系列手续才能到达举报人手中。因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举报的奖励力度,鼓励举报人及时举报违法行为。

  “作为举报人,需要的不仅是良知和勇气,同样需要相应激励。有必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奖金数额,让他们获得与风险对等的经济回报,激励举报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王俊秀说。

  例如,美国实行“罚金分成”制度,举报人奖金直接来自于罚金。2009年,美国辉瑞公司用非法手段推销药品,被罚处13亿美元刑事罚金和10亿美元民事赔偿。5名辉瑞员工和1名医生通过费城的一家法律事务所向美国官方举报了辉瑞,获得1亿多美元奖励。王俊秀建议,可借鉴“罚金分成”制度,完善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

  杜立元建议,还应建立高效便捷的投诉举报系统。“建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系统是倾听和解决公众诉求的一个有效途径,也为举报人以正当合法渠道进行监督举报提供了有效通道。”(刊于《瞭望》2018年第3期 记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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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陈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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