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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 切实减轻地震灾害风险
2018-10-25 09:24:00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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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 切实减轻地震灾害风险

  10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防震减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虽然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城市老旧房屋、农村民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占比依然较大,地震观测环境和监测设施保护力度不够,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普及不够深入等问题。

  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应当通过深入开展普法和科普宣传,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运用,加大对城市老旧房屋、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的支持,加大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力度等措施,进一步抓好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大力推进新时代防震减灾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切实减轻地震灾害风险,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民居抗震设防能力不足

  城市老旧房屋、农村民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占比依然较大。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明确对城乡民居抗震设防提出了要求。但执法检查组发现,我国民居抗震设防能力不足的状况仍没有根本改变。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城市有许多老旧房屋还没有抗震除险加固,抗震能力较弱;农村也有众多农居还没有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五代全国地震区划图确定的强制性抗震设防要求在广大农村地区贯彻还不到位。

  此外,各级政府引导支持政策没有完全落实,扶持资助力度不大,缺乏抗震设计规范技术指导,加之农民受经济条件制约不愿加大建房成本投入,对地震抱有侥幸心理,致使房屋普遍抗震性能偏低。

  报告指出,农村地区自建住房抗震设防标准较低,存在较大地震安全风险。数据表明,历次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中农村民居占比较高。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多震地区的城市老旧房屋、农村民居抗震改造的扶持力度,提升抗震能力,全面改变“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局面。

  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老旧房屋抗震加固情况的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给予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为解决财政支持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支持力度,结合富民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精准扶贫工程等,一并解决城镇老旧房屋和农村民居抗震设防问题。

  公众防震减灾意识不强

  报告指出,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普及不够深入。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及有关组织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的义务和责任。但检查中发现,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与高震灾风险的国情要求相比还不相适应。

  一方面,还缺乏更为切实、有效的宣传手段,利用新媒体等手段进行宣传的力度还不够,有些宣传还停留在营造氛围的层面上,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有待加强。新闻媒体在主动宣传防震减灾法和防震减灾知识方面还不够。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法律和知识的知晓率不高,预防为主和主动减灾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比如,检查组在一些省的随机调查问卷显示,有的地区超过半数的答卷民众不能掌握基本的地震避险知识。

  对此,报告建议,深入开展普法和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报告认为,应当全面实施防震减灾素质提升工程,以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社会参与度为目标,推进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推进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法治教育全覆盖。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作品创作和载体建设,扎实做好重点人群特别是青少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地震遗址遗迹的警示教育作用,建设和利用好各类科普场馆及防震减灾示范点,开展示范创建,以点带面。

  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报告提出,要保持常备不懈,提升“防大震救大灾”的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防震减灾各责任主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报告建议,完善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机制,全面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省级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做到预案切实能用、管用;进一步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能力,加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地震临时安置、灾后重建、理赔偿付等一系列事关灾区社会稳定,缩短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时间的政策性举措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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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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