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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犯罪到案发 时间跨度平均7年
2018-11-01 08:13:47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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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北京一中院发布《职务犯罪白皮书》,近年来“小官”犯罪占比较高,“初犯”年龄35岁至45岁占比最高 “贪官”犯罪到案发 时间跨度平均7年

  昨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发布《1995年-2018年职务犯罪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作为承担了北京近四成的职务犯罪审判任务的法院,23年来,一中院通过审理的1800余件职务犯罪案件,总结出了该类案件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近年来,职务犯罪中“小官”犯罪占比较高、犯罪行为时间跨度平均为7年,“初犯”低龄化职务犯罪特征初显等。

  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发布的首份职务犯罪审判领域的白皮书。

  九成以上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

  根据白皮书,1995年至今,北京一中院共审结一、二审职务犯罪案件1802件,先后判处罪犯2306人。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1724件,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95.67%。在涉案金额上,犯罪金额100万以上的案件占到总数的46.89%,普遍涉案金额较高。此外,该院判决没收赃款物、追缴经济损失66亿元,实际追缴、挽损共计44亿元,判决追赃挽损率高达67.1%。近半数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

  作为全国最早审理,也是审理最多省部级以上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中级法院之一,一中院通过总结认为,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小官”占比高,科级及科级以下的被告1756人,占到总人数的76.15%;犯罪时间跨度长,犯罪行为时间跨度平均为7年,最长的22年;35-45岁人群所占比例最高,同时呈现出“初犯”低龄化的趋势,其中“初犯”年龄最小的仅20岁;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是频繁涉案的“重灾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关键领域,出现了多人涉案的“塌方式”贪腐枉法。此外,由于北京一中院辖区内集中了大量中央党政机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也使得涉及上述单位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呈现出个性化特征。

  职务犯罪首因理想动摇思想蜕变

  23年来,北京一中院先后审理了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在内的多起北京市乃至全国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比如首例省部级官员因单个渎职罪名受到审判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首例我国通过司法协助缉捕并引渡回国的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化学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被称为“全国商业贿赂第一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等。

  分析该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犯罪成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蜕化变质;其次是心态严重失衡,沾染低俗“癖好”;第三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常识匮乏;四是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纪律意识不强;五是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必要制衡。

  职务犯罪案件的四大特征

  特征一

  科级“小官”贪污占比76.15%

  在一中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中,科级及科级以下的为1756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6.15%;处级42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8.26%;司局级107人,省部级以上的22人。科级及科级以下的“小官”是涉及职务犯罪的主要群体。在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王远利贪污案中,身为清洁队队长的王远利,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与相关单位签订垃圾清运、道路清扫委托协议过程中,以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达220万元。

  特征二

  从犯罪到案发时间跨度平均为7年

  一中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犯罪的时间跨度为5年以内的1766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6.58%;5至10年的432人,占18.73%;10年以上的108人,占4.68%;犯罪行为时间跨度平均为7年,最长的22年。犯罪时间跨度最长的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公诉机关指控,李柱于1989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犯罪时间跨度长达22年。

  特征三

  犯罪年龄35岁至45岁占比最高

  一中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首次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55岁以上的为179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76%;45岁至55岁的707人,占30.66%;35岁至45岁的866人,占37.55%;35岁以下的554人,占24.02%。35岁至45岁,年富力强、掌握一定权力的群体在各年龄段中占比最高,而35岁以下的被告人占到24.02%,呈现出“初犯”低龄化的趋势。在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出纳员张某挪用公款、贪污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第一次采取重复开收据、收入及提现不入账等手段挪用公款时,年仅20岁,张某因案发而被捕时年仅23岁,是所有被告人中“初犯”年龄最小的。

  特征四

  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岗位是“重灾区”

  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是频繁涉案的“重灾区”。一些领域,甚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关键领域,出现了多人涉案的“塌方式”贪腐枉法。有的机关、单位风气败坏,甚至出现了大面积贪腐问题,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个案件牵出一窝人。

  一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还呈现出了新的变化趋势。如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主体日趋多元,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加明显,系统性“塌方式”案件增多等,这些变化趋势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 分析

  既有制度形同虚设 权力缺少必要制衡

  分析一中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造成职务犯罪的首要因素是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蜕化变质。

  其次,是涉案人员心态严重失衡,沾染低俗“癖好”。根据案件审理经验梳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普遍呈现出三种心态:一是变相补偿心理,部分领导干部因升迁无望,极易对其拥有的权力、地位与经济收入不成比例的现状产生不满,从而意图通过职权获取非法利益,获得心理补偿;二是为权力丧失做准备的心理,部分领导干部临近退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为离职后积累财富的想法和利用职权及时行乐的想法,都促使其利用职务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侥幸从众心理,认为身边存在通过权力“获取”财富未受惩罚的现象,从而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违法攀比。心态失衡后,往往导致放弃对自己的要求,极易沉溺于某些“烧钱”的兴趣爱好,甚至沾染赌博等低俗“癖好”。

  此外,法制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不高,也是犯罪的两个成因。而作为一些手握权力的官员,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必要制衡是职务犯罪的客观成因。

  法官举例说,一些重要的权力集中在少数单位,有的单位对于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项目,同时负有立项、实施、监督检查等职能;在单位内部,权力也过于集中在个别部门,如一些单位的“计财处”就集中了单位财务从计划、执行到监督的所有权力;还有一些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中,“一把手”专权,无视“人财物”制度的现象突出。

  此外,权力缺少必要的制衡。一些单位、部门的风险防控制度先天不足,执行的刚性不强,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既有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航天物资进出口公司经理王大庆贪污、挪用公款案中,王大庆就是公司财务上的“一支笔”,经常口头安排财务人员支出资金,从不给财务人员留任何签字的单据。他在数年间屡屡前往澳门赌博,从不避讳公司员工,一夜间输赢几百万元是公司内人尽皆知的“秘密”。(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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