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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的红色基因: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监察实践
2020-07-09 10:16:04 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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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都高度重视监察制度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监察制度实践,开启了探索权力监督、建设廉洁政府的新篇章,这一时期监察制度的实际运作,虽几经易制,但总体符合历史和现实对它的需要,体现了这一时代的特色。

  建立体系化的监察制度

  国家监察制度在政权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正如毛泽东所言:“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之始,就把勤政廉政作为执政要求。《工农检查处问题的决议案》规定工农检查处是中华苏维埃政府的一部分,代表工农和城市贫民的利益,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省、县、市、区、乡五级监察体系,下设控告局、突击队、轻骑队等工作机构。在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并未设立专门的监察机关,由参议会代行监察权,即权力机关对政府施行监察。参议会有权“监察及弹劾边区政府之政务人员”“督促及检查边区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案之事项”。在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背景下,如何加强政权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面对的首要问题。华北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在华北人民政府内,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检查、检举并处分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贪污腐化,违法失职,并经常防止和反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其任务是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华北人民监察院组织体系完整,履行调查权、检查权、接受控告权和处分权,并建立通讯检查制度和巡视制度。华北人民监察院的建立回应了时代的需求,通过建立人民的监察机关确保人民掌握对国家机构监督的权力。总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察机构的设置形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结合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客观实际需要,从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以更好地进行革命斗争的角度出发所作出的战略选择。

  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列宁的国家监督理论强调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他认为,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克服党内的官僚主义现象。列宁上述思想深刻影响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察制度的基本样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工农检查机关应与党内监察机关“在一个机关内办公”。张闻天进一步指出,党的监察委员会与苏维埃工农检查的关系是“打成一片”、两个机构之间的人员应当互相任职、其工作办事处“应该完全在一起”、要安排“最好的干部”到检查机关工作。之所以形成这样的体制,其目的在于提高监察机关的地位,以便监察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由此,也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历史基础。

  重视监察立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雏形,其中监察立法成为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形成了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基础,涵盖政府组织法、单行监察法规、中央临时政府及工农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命令、指示等的监察立法体系。单行监察立法尤为丰富,包括《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纳要》《突击队的工作纲要》《工农通讯员的任务》等,有效地规范了工农检查机关的组织、权限、工作流程等。又如,由于监察体制的调整,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监察立法内容主要规定在各级参议会组织法中。此外,这一时期的监察立法尤其重视对干部的监督,《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对干部的工作作风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地方(县、市)的监察,陕甘宁边区政府还制定了《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在华北人民政府时期,《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华北人民监察院的任务、组织、职权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监察立法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严格执行,但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的探索和尝试,并为新中国监察立法留下了宝贵财富。

  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把广大群众吸收到监察工作中来,实现国家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察工作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明确要求各级工农检查委员会必须经过各种群众团体,领导广大工农群众来进行反官僚主义以及反贪污浪费的斗争。工农检查(察)机关下属的控告局开展工作依赖群众的检举和揭发,轻骑队是团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工农通讯员各机关、群体、村庄推选出来的优秀分子作为义务监察人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机关报《红色中华》刊登了多篇通讯稿,揭发了苏维埃工农政府中存在的贪腐腐化、浪费以及官僚主义现象,有力地促进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廉政建设。工农通讯员制度为华北人民政府所继承,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依然保留了监察通讯员的建制。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监察机关重要工作原则,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才能不断提高监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反腐败也才能获不竭的力量源泉。

  如何将公权力关在笼子里,是整个人类文明一直孜孜以求的命题。回顾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民进行监察制度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掘我国监察制度的本土资源,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的逻辑起点。(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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