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休假1天,怀孕前3个月需要保胎的或是怀孕7个月以上不能工作的可以“带薪休假”。近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除了国家2012版最新规定中的条款外,苏版规定还增加了照顾女职工的“保胎假”、“孕期假”等。
苏版规定新突破
怀孕前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增加三种假
怀孕期,是很多女职工都要经历的一个特殊时期,而且孕期的反应因人而异,是否能继续胜任原先的工作也面临各种不同的情况。规定征求意见中要求,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量的,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岗位;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此次征求意见稿,江苏又有新突破,增加了三种“孕期假”:
一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二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三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
令人关注的是,这三种新增加的“孕期假”针对人群是怀孕头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孕妇,也是最需要休息的人群。
休“孕期假”也拿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事实上,虽然过去没有这些“孕期假”的规定,但女职工遇上先兆流产等情况,选择向单位请假的不在少数,有些单位虽然批了假期,能不能发工资却是不保证的。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孕期女性请假拿多少钱的问题也一并写入了规定。
对于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的,以及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的,有劳动定额的,就当减少相应的劳动量。而对于头3个月休“保胎假”以及7个月以上无法坚持工作休“孕期假”的女职工,休息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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