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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施行新规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法制化位居国内前列
2017-06-20 18:38:46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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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张煜欢 摄

  企业因工程资金不到位而挪用人工费用导致欠薪怎么办?女职工怀孕流产有产假吗,可以请多少天?据记者了解,这些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热点话题,已能在浙江省今年新修订实施的规章中找到明确答案。

  20日上午,浙江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浙江杭州举行,相关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审议通过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修订)两个规章进行了通报。

  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仉贻泓介绍,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是浙江省构建解决欠薪问题长效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实施“浙江无欠薪”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推行建筑业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等内容。

  其中,为明确清偿责任,避免讨薪无门,新办法中规定,针对建设领域因工程资金不到位或工程材料备货需要而挪用人工费用等情况,建设单位的工程资金将分为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两条线拨付,即人工工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对存在一次欠薪10人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社保部门可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也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并将其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的重要参考。

  除重拳出击欠薪问题外,女职工相关权益保护也是浙江新规中的一大亮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杨必明介绍,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特殊期间待遇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针对女职工们最关心的产假问题,新办法规定,将女职工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并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休息照顾。同时,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予以明确,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女职工,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针对社会上热议的“办公室性骚扰”,办法要求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据悉,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源头治理、调处机制、欠薪预防处置等方面一直走在国内前列。随着两项新规的落地施行,浙江省将进一步提升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化水平,为劳动者们撑起权益的“保护伞”。(记者 赵晔娇 实习生 张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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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刘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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