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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财政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中指出,“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按照《报告》的计算方式,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只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2800元/月。《报告》用专业的计算方式表达了一个浅显的道理,那就是中低收入者少交1元钱,高收入者就可能少交10元乃至更多。所以,为了不让富人少交钱,那么,穷人也必须咬着牙,抱着“我宁愿穷着,也不让你富起来”的心态,苦哈哈的自娱自乐。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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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税率可扩大低税阶层受益面
  目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税率,税率从5%至45%不等。当前降低最高一级税率,如从45%降到40%甚至35%,同时简化复杂税制,譬如由九级改为四五级,这种方式既方便执行操作,社会接受程度也比较高。即使起征点2000元和最低税率5%都不变,只要最高税率降低,中间税率合并,此举仍将可以扩大低税阶层的受益面,让更多的人都能只缴少量的税。 [详细]
· 可效仿美国个税制,年终多退少补
  我国应尽快先推行类似美国的个人报税制。届时,纳税人可以在单位代扣代缴的基础上,每月先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时个人再向税务部门整体申报一次,并实行多退少补。因为这种方式部分类似于已经推行几年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个税,容易为大家接受,只是覆盖面从高收入者扩大到所有人。 [详细]
· 税制改革比起征点调整更重要
  目前的税制结构导致广泛的税收冷漠症。也许舆论不应只是简单地呼吁政府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民众的眼光也不要只盯着这个数字。每个人都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反而可以为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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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起征点中低收入者受损?
 
· 个税政策调整应体现分配公平要义
  事实上,在个税制度成熟的国家,个税起征点已经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比如,德国的个税起征点每年微调一次,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退税也是个办法,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全民退税。为了应对通胀压力与金融风暴,澳门特区多次全民分红,香港也多次大面积退税,还富于民。 [详细]
· 个税起征点调整与否不能解决主要矛盾
  中低收入者只能在乎自己的那1元钱能不能少交,哪还有工夫理会富人是不是也多得了10元。再说,即使富人多交了那10元,其中最终能有多少会曲里拐弯的用到自己身上?财政部的这份《报告》自相矛盾点颇多:如果提高起征点,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就反而受损,那又怎么解释报告中关于个税起征点今后还将适时调整的表述?如果起征点提高,真的损害低收入群体利益,那是否意味着,要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个税起征点不但不该提高,而且应该降低? [详细]
· 调查:您怎样看待财政部公布的个税基本情况
  新华网进行的一份网络调查显示,仅有3.14%的网友认同当前以2000元为个税起征点,多达41.10%的网友则认为个税提高到3500元以上。在“您认为占缴税总额大部分的应该是”选项中,72.00%的网友认为高收入者占缴税总额大部分。 [详细]
· 这是一个“让穷人多缴税的畸形结构”
  经济学家马光远在自己的博文中表示:“个税政策的核心问题是谁真正承担了最重的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哪个阶层缴纳了最大比例的税收,而我国的税制,很显然是一个让穷人多交税的畸形结构。” [详细]
· “起征点”并非问题的全部
  今年4月份,福布斯杂志推出其最新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二税负痛苦地,立刻获得了网友的强烈追捧,导致相关部门和专家不得不紧着辟谣。实际上,如果相关部门能更多看到类似个税这些问题,大概也不必时时刻刻要提防着当“救火队长”了。 [详细]
· 我国个税税率情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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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晓亮
  在当下,如何降低个人税负?更可取的入手处是税制的合理化,比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按照这种税制,政府按月征收,但按年综合计算。可以抵扣家庭抚养、教育、大宗支出等因素,因而更为公平。实行这种税制,可以在不提高起征点的前提下,降低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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