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政府公信力应当遵循八大原则
在社会诚信与政府公信力的建构上,政府有着重要的作为领域和空间。政府政策行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或调整,都会带来一些人的受益或受损。因此,政府的政策行为在建构公信力方面,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要使政府政策行为在提升政府公信力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就不能任意而为,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利益原则。人们一切行为的背后,均有利益的基础,所以,利益的相关性将直接导致人们对于政府的认同和支持程度。如果不去探求最初的状态,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一种既定的社会也就是一种既定的利益格局。当人们习惯甚至认同一种利益格局之后,任何利益关系的调整都可能引起人们的不安。因而,在政策制定或政策调整中,在实现既定政策调整目标的基础上,需要尽最大努力保障多数人的收益,并将利益受损面减到最小的程度。
第二,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具有非常相近的含义和意义。古人告诫为官者有“公生明,廉生威”一说,可见公平正义的政治意义。当代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将正义原则视为社会的首要法则,并指出任何一项法律或政策,不管它多么管用,只要其不符合正义原则,就应该把它废弃。当然,如同“幸福”这样的概念一样,所谓公平,所谓正义,尽管是一种政策原则,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主观感受”。在这方面,有一个所谓“最小受惠者的最大认同感”的原理,即一个社会的政策是不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当由处于这个社会下层即受惠较少的那部分成员作出评价。这也是不无道理的。故而,政府在政策行为中,一定要多多关注一般公众的意愿和取向。
第三,合法性原则或正当性原则。这里的合法性或正当性,主要是说某项具体政策能够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和支持。当然,从广义上说,所谓合法性或正当性的问题,不仅包括对于政策本身的认同和支持,而且包括对于政策制定者主体的认同和支持。诚如一个具体的单位,如果这个单位的领导认同性很好、威信很高,他的领导行为都会得到认同和支持;反之,再好的领导行为,都有可能得不到认同和支持。
第四,持续性原则。在实践中,政策冲突是带来各种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所谓政策冲突,往往与政策的变化和不一致密切联系。所谓政策多变,无论这种变是给相关者带来何种方面的利益影响,都不利于在积极的意义上促进政府公信力提升。
第五,程序公正原则。在政策制度或者政策调整中,也跟法律方面的问题一样,有一个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问题。相对而言,人们对于程序的认同性强于对于实质的认同性。这好似体育比赛的情况,人们强调比赛的公正性,更多是指比赛规则能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又如,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单位的工资福利政策,作为政策制定者,应致力于找到一种如何形成不同员工、不同工资福利水平的程序规则,而不是由什么人直接确定具体的数额。
第六,角色超然原则。所谓角色超然,是指政策制定者应避免自己为自己制定政策、自己为自己规定权利。政策制定中如果能够避免两种情况,就能够立于不败之地。第一种情况就是“自己为自己制定政策”,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知识缺乏而制定无知之政策”。试想一下,如果政策制定者通过制定一个政策来调整包括自己在内的相关人的利益,那么由于其自身利益在内,因此人们很难给予较高的认同。
第七,“不追溯既往”原则。任何政策的制定或者调整都将直接、间接地影响到相关人员的利益,而利益原则又是首要的政策原则,因此通过政策来调整相关者的利益,应避免追溯既往的利益格局或利益关系。这就是说,我们应当尽量控制通过今天的政策来调整昨天利益关系的冲动,除非今天的政策对昨天的利益相关者带来增益而不是相反,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提升有益。
第八,妥协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很少在政府行为中谈及“妥协”二字,因为人们往往视妥协为失败、退却。然而,必须指出,在政治科学领域,妥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原理,也是非常有效的政策原则。在很多情况下,社会政策应该是协调意志的产物。在政策制定中运用妥协原则,可以避免因独断专行而导致的政策失误,也可以因遵循多数意志而获得良好的公信力。
“推开窗户说亮话”实事求是不掩盖错误
无论作为政府的团体,还是公务人员个体,在提升政府公信力方面应该切实担负起责任。而且,作为党和国家的公务人员,需要明白一个道理,即任何一个个体、任何一个团体都是政府中的一环,始终与政府这样一个整体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个体或团体在提升政府公信力上的努力,都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整体性发展;反之,也将对政府公信力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在行为策略层面,需个体和团体努力形成如下三个方面的行为习惯:
一是注重公开透明,“推开窗户说亮话”。
政府执掌的是公共权力,管理的是公共事务,而所谓公共者,即大家、公众是也。既然是大家的事情、公众的事情,做到公开透明,那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好事坏事、好话坏话,都能够敞开着,并形成习惯,社会是能够理解的。怕就怕什么事情都遮遮掩掩、暗箱操作,那么即使办的是好事,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
二是协商后行动,而不要行动后解释。
正因为是公共的事情,所以很多公共管理措施,尤其是可能触动到相关人员利益的管理措施,需要事先通气和协商,即协商后行动而不是行动后解释。现实生活中,往往在事情发生之后遇到麻烦或者质疑时才不得已解释,但这时候的解释效果已经大打折扣。
三是要始终明白承认错误比掩盖错误高明。
政府行为往往由政府公务人员的个体行为和集体行为组成,而任何个体行为或集体行为都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偏离正确的方向。换句话说,政府也会犯错。如同一个人一样,犯了错误之后是掩盖还是承认,这是对待错误的不同态度。
相对而言,政府这个角色具有特殊性,主要是政府时时刻刻都在公众的关注之下。因此,政府如果犯错,掩盖往往会错上加错,对于政府公信力来说也是雪上加霜。只有勇敢地承认错误,并承担致错之责任,才能对政府公信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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