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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治理:从中国方案到中国行动
2016-11-23 10:50:43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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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杰

王克

张志强

孙永平

  【圆桌对话】

  主持人 记者 张雁

  嘉宾

  昆山杜克大学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张俊杰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王 克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信息与培训部副主任 张志强

  碳排放权交易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常务副主任 孙永平

  编者按

  《巴黎协定》的快速生效,再次表明气候变化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具共识的议题之一,没有国家可以置身事外,也没有国家可以独立应对。习近平主席在巴黎气候大会上提出,我们要创造一个各尽所能、合作共赢、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未来,全面阐释了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方案,为《巴黎协定》的达成发挥了引领性作用。中国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行动者,希望通过签署《巴黎协定》,完成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为中国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和内生动力,加速推动发展方式和能源结构转型。11月7日至18日,第2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在大会召开之后,本刊特约张俊杰、王克、张志强和孙永平四位学者就这一主题展开对话。

  《巴黎协定》延续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较好地实现了“自下向上”与“自上向下”模式的平衡

  主持人:11月4日,《巴黎协定》达到生效所需的双55门槛,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多边国际条约生效的最快纪录,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新阶段。《巴黎协定》相比于既有的协议,坚持了哪些基本原则?取得了哪些新突破?中国在其中起到了什么样的引领作用?

  王克:《巴黎协定》的新突破主要包括三点,一是提出了长期目标;二是建立了一个混合机制,较好地平衡了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自上向下”和“自下向上”两种目标管理模式;三是通过周期性“全球盘点”形成动态评估机制,以推动各国提高“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力度,趋近长期目标。

  长期目标主要包括: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升温控制在2℃之内,并为1.5℃目标努力;尽快达到排放峰值,并在21世纪下半叶实现净零排放。

  1997年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典型的“自上而下”模式,即发达国家整体确定一个减排目标,再将该目标分解至各个国家。这种模式理论上具有很强的减排力度和约束力,但在没有超主权的国际强制力的情况下,事实上陷入了僵局,得不到落实。作为“自下向上”管理模式标志的“国家自主贡献”,强调各国依据本国国情自主提出目标,解决了政治上的可接受性与可操作性,为大多数缔约方所接受,找到了破解气候谈判僵局的一个有效方式。但在此模式下,各国都担心搭便车现象,在承诺时都留有余力,因此国际社会的整体目标又面临力度不足的问题。

  《巴黎协定》的创新就在于较好地处理好了“自下向上”与“自上向下”模式的平衡。从《巴黎协定》签约及生效过程看,这种混合模式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使各国能够广泛参与。当然,全球气候谈判本质上是决定国际减排责任的分摊,在分担过程中,如何体现公平性是一个重要的考虑。

  张志强:本届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巴黎协定》规定的各项任务,督促各国落实202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特别是发达国家提出的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承诺,落实各个国家自主贡献的执行情况。

  11月4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表明绿色低碳发展渐成全球潮流,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共识。但也要看到,在本次大会召开之际,国际社会风云变幻,诸多不确定因素为全球气候变化行动增加了变数。在此情形下,中国政府明确自己的立场观点,在大会召开之前,向国内外报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行动和成效。在国际上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谈判进程,维护《公约》的原则和框架。

  孙永平:《公约》是迄今为止针对气候变化最根本的国际法律文件,是全球最具普遍性的多边公约之一,被称为“气候宪法”,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公约》为国际气候谈判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各自能力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巴黎协定》在前言部分开宗明义表明遵循《公约》原则,并明确指出“本协定的执行将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在关于国家自主贡献的规定和关于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中,都明确指出应考虑和反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后续关于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条款中,都不同程度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分。由此可见,《巴黎协定》延续了《公约》的原则,并在《公约》原则的指导下,对全球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合作进行了规定,这为需要广泛参与的全球气候治理奠定了基础。

  主持人:在《巴黎协定》中有关“自下而上”的治理结构下,减排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缔约国的自主贡献,面临着强参与、弱约束的质疑,请问《巴黎协定》的后续执行具体面临哪些新挑战?

  王克:《巴黎协定》进一步确认控制全球平均气温相比工业化前水平的升幅低于2℃这一目标,并提出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这两个温度目标对本世纪内全球累积碳排放空间、减排目标、近期减排力度以及实现碳中和时间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使得《巴黎协定》的后续执行面临挑战。

  研究表明,各国如果顺利实现现有国家自主贡献目标,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将达到550亿吨CO2当量;而2℃目标要求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400亿吨CO2当量以内;1.5℃目标则要求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320亿吨—330亿吨CO2当量以内。因此,2030年现有国家自主贡献与实现2℃目标之间的排放差距约为150亿吨CO2当量,与实现1.5℃目标之间的排放差距将扩大到220亿吨—230亿吨CO2当量。各国均面临在履行《巴黎协定》相关承诺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行动力度的问题。

  张志强:本次大会中国政府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与世界各国一道落实、巩固《巴黎协定》的成果,细化《巴黎协定》各项议程,以实现合作共赢。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2020年之前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力度。《巴黎协定》规定了2020年之后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事实上,2020年之前《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及多哈修正案所确定达成的共识决定和各国承诺都需要兑现落实。特别是在资金问题上,发达国家2020年前实现每年1000亿美元出资目标,2020年后要在1000亿美元的基础之上继续增加。发达国家即使现在不能提供资金,也要列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要区分新的出资资金和专门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二是落实各国的自主贡献。各个国家都要报告自己的整体运行情况,为2018年开展全球促进性对话奠定基础。三是落实《巴黎协定》的系列规定。各国要就《巴黎协定》开展一系列谈判,形成具体的方案安排,并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

  总体来看,本次气候大会将在延续原有谈判的基础上,落实各国做出的2020年前的各项承诺,特别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支持承诺落实到位,同时,在落实方案中要体现有区别的原则,划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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