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监察委员会呼之欲出,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呼之欲出,对监察委员会这个新的机构,你了解多少?
一、什么是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由谁产生?受谁监督?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对象是谁?
国家监察的范围更广,覆盖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
具体包括以下六类人员: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三、为何整合反腐败资源?
腐败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大体上可以分作两大部分:
依据刑法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失职渎职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据党纪和政纪应当受到的惩处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我国的反腐败资源包括:
政府的行政监察机构,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等;政府内部的审计部门;跟行政监察在一起办公的预防腐败机构;行政体系以外的,检察院的反贪机构,以及检察院内部的预防腐败局。
整合这些职能,能够提高效率,提高权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四、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五、“一府两院”未来或将化身为“一府一委两院”
要有效监督、制约权力,监督者首先必须有力量,更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就使监察委员会获得了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同等的政治地位,具有了权威性,监察机构地位的提升,也破解了同级监督的难题。我们熟知的“一府两院”未来或将化身为“一府一委两院” 。
六、监察委员会和纪委有何不同?
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它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论是党员、民主党派还是无党派,只要是公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七、古代中国是如何搞监察的?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主要有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构成,其中御史制度是其主干内容。御史制度发源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影响至现代。
先秦时期: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朝时期: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西汉时期: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东汉时期: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
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
隋期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唐朝时期:
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
宋朝时期: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
元朝时期: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朝时期:
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清朝时期: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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