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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孙鸿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对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鸿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孙鸿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其中部分赃款系其主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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