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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和司法责任制的主体(对话)——访最高检司改办主任王光辉
2017-02-22 11:31:20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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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凡是在司法一线办案的员额法官、检察官,都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进展如何?对检察官提出了哪些要求?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

记者:司法责任制改革启动以来,检察机关进展如何?

王光辉:根据统一部署,最高检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紧扣“选人”“授权”“明责”三个重点环节,构建司法办案责任体系。

“选人”,就是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截至2016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已遴选员额内检察官71476名,地方三级检察机关首批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接近完成。“授权”,就是通过制定权力清单的方式,授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明责”,就是在授权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使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落实到人。

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变了以往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大部分案件由检察官相对独立承办和决定,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凸显。通过建立“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新型办案团队,把检察院85%的人员配置在办案岗位,一线办案力量增加了。在新的运行机制下,检察官既是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是司法责任的主体,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升。推行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地方,体现办案质效的指标都明显向好,比如办案周期缩短,质量提高,当事人投诉减少等。

记者:检察机关在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制方面做了哪些探索?

王光辉:首先,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其次,科学划分司法责任。办案检察官对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使各办案环节和办案人员的责任清晰。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

第三,规定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将如何展开?

王光辉:今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就要基本完成。检察机关将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推行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力争到年底前各级检察院都按照新的司法办案模式运行。

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制度体系。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改革,既涉及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司法责任的界定,也涉及办案组织、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等改革,这些都需要相应的制度来支撑。

三是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促进检察官多办案、办好案。

四是把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职业保障、内设机构等改革举措统筹协调推进。实现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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