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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京4月27日电 (记者王伟健)26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占荣无废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导致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相关报道详见本报2017年1月9日第十六版)。
江苏省高邮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秘书长王玉华介绍,终审判决中罚处的2000万元,其实主要是缴获了德司达公司在该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将收缴国库,并不会用来环境修复。因此,江苏省政府和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2428.29万元。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同意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428.29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此案是江苏省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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