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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莫任性
2017-05-05 08:05:52 来源: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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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国华

行政决策不能任性,不得因领导变了就停止执行;行政执法要全程记录,公正要“看得见”;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老百姓损失,也应补偿……5月1日起,《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据悉,这是首部对依法行政有关工作作出系统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见5月2日人民日报)。

依法行政,通常需要具有一定的执法权,而且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幅度。但,如何有效防范裁量“失当”,却是广大群众关心的焦点之一。比如:查处无照经营的流动摊贩,依照国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无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这么大的跨度,具体罚款数额该怎么拿捏?

自由裁量权,怎么能够“裁”的恰到好处?体现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但,仅凭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觉悟,似乎又难以“一碗水端平”。而且,自由裁量权过大过于“任性”,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还容易诱发干群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将执法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够有效防止权力“任性”。

自由裁量并不等于任意裁量。我国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都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主要由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裁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少数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自由裁量就等于任意裁量,滥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这把“尚方宝剑”:违法张贴广告的地点、时间等情况基本相同,只是“关系”不同,处罚结果却差别甚远,最高的罚款500元,少的罚款50元甚至口头警告……如此处罚,看似有根有据,其实是对法律法规的歪曲和亵渎,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找准任意裁量的思想根源。任意裁量的思想根源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关键是主观上把自由裁量权当成了私有产品,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厚此薄彼,亲疏远近,随意向下“降”,任意向上“靠”。受此类错误思想观念支配,自由裁量空间哪怕再小,都可能发生所谓的“任意裁量”。比如:“使用机动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虽然是200元至300元之间,但仍然有不小的裁量空间可以操作。因为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造成社会影响不同,依法给予不同的处罚,应当说有很强的合理性,但,如果自由裁量的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好制度往往也会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铲除任意裁量的土壤。很多执法部门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都不等于任意裁量。制度规定挂一漏万,很难把与之相关的社会现象全部包罗进去,做到涓滴不漏,而只能从处罚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供执法过程中参考。比如:通过执法监督系统把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加以固化,容易对执法者形成震慑,督促严格执法,杜绝任意裁量。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对权力的管控,把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变领导监督为群众监督,做到监督全覆盖,才能真正铲除任意裁量滋生的土壤。

管控自由裁量的空间。《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不仅对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执法的规范、依法行政的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选择、公布、执行等过程进行规范,要求报送本级人大备案,向社会公布,以避免“拍脑门”决策。类似这些健全完善制度规定,能够有助于杜绝“同案不同罚”、“关系案”和“人情案”的现象出现。管控自由裁量空间并不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而是做到“一把尺子衡量,一个标准处罚”,最大限度彰显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执法者依法行使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剑”。但,运用不当,也存在“跑偏”的可能,而健全完善制度规定并持续提升执行力,却有助于从主客观层面将执法自由裁量权关进“笼子”里,从而,有效防止行政决策“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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