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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1月3日电 (记者刘佳华)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广西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通过费率调控激励用人单位降低工伤发生率,进一步促进工伤预防。
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个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每两个自然年度核定一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的实施,进一步为广西用人单位减负。《办法》规定,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奖励”,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费率的50%;工伤发生率高的用人单位,则会受到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惩罚”,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费率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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