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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九类犯罪 保障疫情防控顺利推进
2020-02-12 07:47:2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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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解读“两高两部”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一系列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政策,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6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出台《意见》非常及时且必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防控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凝聚全社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广泛的共识,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与“疑罪从无”并行不悖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了疑似甚至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甚至还去公共场所的情况,影响极其恶劣。

  《意见》明确,已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2003年我国在抗击“非典”过程中,“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严峻,也发生了多起确诊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的情况,造成多人被感染、大量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意见》沿袭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有据且有现实意义,有助于防范病毒蔓延传播。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意见》发布后,人们对“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普遍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但也有人提出疑问和担忧:应不应该将疑似病人作为犯罪主体,这是否与“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相悖?

  多位专家指出,《意见》中对疑似病人的相关规定,与刑事诉讼领域的“疑罪从无”原则不是一个概念,两者并不冲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玉华分析说,“疑罪从无”是指对被追诉人的指控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按照无罪处理;“疑似”属于医学上的概念,两者根本不是一个范畴。且《意见》中规定的“疑似”在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中,不仅需要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事实,还需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疑似”病历或诊断书之类的证据,并不是自己感觉身体不适就是疑似,因此公众没必要为此过于担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认为,《意见》这么规定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必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并规定疑似病人确诊前应当在指定场所接受单独隔离治疗,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显属“明知故犯”,在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况下,对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通行法理。

  “从实践来看,确诊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情形相对少见,疑似病人这类情况更多见,从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对疑似病人适用这一罪名具有必要性。”曲新久说。

  对造谣传谣“宽严相济”

  山东省沂南县男子王某某,在微信群内发送武汉多家医院的位置信息,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并正从武汉逃回沂南,要将疫情传染给仇人的虚假信息,引发恐慌。2月4日,王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网络不良信息四起,误导了公众、造成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有人感叹“谣言比病毒传染性更强”。

  《意见》用大篇幅对造谣传谣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定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定罪处罚。惩治力度之“严”一目了然。

  “与平时的传谣行为相比,重大疫情或灾害发生时传播谣言的危害性要大得多,动摇人心,激发社会矛盾,进而对社会秩序形成严重冲击、破坏,也会对政府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严重干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说,疫情期间应当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与此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时延安非常认同这样的规定。他解释说,实践中,如果对某些错误、有害信息缺乏辨识,误听误信予以散布的,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一些言辞激烈的批评行为,如果内容没有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静坤说,执法机关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特别要慎重处理与疫情信息有关的违法犯罪,并坚持从有利于疫情防控的角度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的同时,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对国家法益的着重保护。”熊秋红说,对于虚假疫情信息犯罪的打击不能背离刑法谦抑原则,应当限制在迫不得已的必要限度之内,以体现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意见》很好地体现和贯彻了这一法治精神。

  加大医务人员司法保护

  1月30日半夜,武汉市四医院发生伤医事件。柯某的岳父因病毒性肺炎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扯坏医生口罩、防护服。目前,警方已依法对柯某刑事拘留。

  医务人员战斗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第一线,他们冒着生命危险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司法保护力度,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

  《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其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对随意殴打、公然侮辱、恐吓、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行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定罪处罚。

  时延安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已经侵犯了其人身健康权利,造成脏器的实质性损害,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

  刘静坤认为,疫情暴发后,医务人员作为疫情防控的中坚力量,直面现实的疫情风险和沉重的工作负担,理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意见》维护了医务人员职业尊严,有助于提振队伍士气。

  “在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的同时,应加快健全医疗资源供给、患者诊治信息公开和心理疏导等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诊治,尽可能地满足病人及其家属的合理需求,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刘静坤说。

  除此之外,《意见》还明确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教授说,为回应社会关切,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违法犯罪,《意见》明确了严惩九类犯罪的执法司法政策,为坚决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指引。

  最后,李玉华提醒说,疫情期间,确诊或疑似病人以及身体不适者在心理上、情绪上更容易出现波动、失控,这就要求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有更多的耐心;新冠病毒的传播速度很快,抗击疫情就是与时间赛跑,各项工作都要比平时更高效,打击违法犯罪的公安执法同样面临高效的要求,但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不能降低。(本报记者 周斌 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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