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型互联网企业逐步建立起以平台为中心的互联网经济生态圈,对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市场竞争问题凸显,引发多方热议。
对于“二选一”、封禁等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需要结合《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监管成为最新的政策取向。
网络平台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权力,是一种社会权力,对用户尤其是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巨大的支配力与影响力。
如果把“二选一”问题单独抽离出来,将传统商业模式与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做对比,可以发现规制层面的各类新挑战。
网络法应该考虑新型反垄断问题。
平台垄断不应成为打击对手的手段,反垄断泛化值得警惕。
我们很难直接用反垄断法的标准来判断平台,而必须要看平台是不是掌握了实质性的市场权力和社会权力
当前针对反垄断的强势监管,指向更为根本的问题,即如何整体规制平台企业,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树立规则。
未来需要在平台的公共性和商业性之间寻求一个平衡。
平台经济具有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用户转移与多归属限制”特征,会产生平台企业的集中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