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行贿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有人总觉得,行贿行为“是被迫而为之且主观恶性小”。其实不然。行贿的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廉洁制度,而且很多行贿者是贿赂犯罪发生的始作俑者,若对其量刑过低,只能造成行贿者无所顾忌地违法犯罪,必然加剧腐败现象,破坏社会与市场秩序。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只有坚持依法“双打”,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才能使反腐败更有成效。“粤北首富”朱思宜因行贿被依法判刑,实际上再度透出一个强烈信号:“向行贿宣战”已不再是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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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被查处的数量有限的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无罪”是当前反腐一块最大的短板。行贿者受到如此追究重判,是因为以往贿赂案件判的畸轻畸重,都对受贿者一人去了。而我国刑法规定,犯单位行贿罪无论数额如何巨大,主要负责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下;而犯行贿罪,则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现实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根本泾渭不分,“葫芦搅茄子”, 朱思宜抱怨“行贿比受贿判的重”,正是法律公正的回归,自当叫好为是! …[详细] |
贪官的处罚普通偏轻渐成一种趋势,多年来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贪官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在体制内仍然有强大的博弈能力,造成对他们的刑事处罚普遍比其他公民更轻。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一些贪官动辄就是贪污、受贿几个亿,仍然不会被判处死刑。朱思宜的抱怨再次提醒我们,不要光看查处了多少贪官,更需要关注贪官是否接受了公正的处罚。 …[详细] |
从“粤北首富”因行贿而栽倒的案件中,我们发现这位曾经富甲一方的韶关市最大煤老板,在其发财的道路上,牵扯到31名厅处级干部。也就是说曾经有如此众多的高级干部为其贪婪的敛财之路保驾护航,充当了保护伞和幕后帮凶,暴露了官商勾结的严重性和可怕性。其实,纵观官场、反观商场,又有多少类似的官商勾结的个例和样本。在利益的引诱下、私欲的驱逐下,官于商、权与钱发生了关系、结成了联姻,共同发财、一起富有。因此,反腐败必须坚决铲除官商之间的利益链条,才能还公道正派于官场、公平正义于社会、诚实守信于人间。 …[详细] |
解读之一,这是对受贿官员的特别照顾和保护?行贿的,多是无权无势要拿钱求人的;受贿的,总是有权有势有能量的。解读之二,是“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风向标发生了改变,现在看到的两起案件只是偶发的矫枉过正罢了。行贿者以往被纵容,也是不争的事实。很多官员抱怨“诱惑太多”,而那些往猫面前送鱼送肉的人,却总是被“宽宥对待”。行贿者总被放过,让法律形同儿戏,也加剧了恶性循环。现在行贿者付出惨痛代价,就是制造“负面典型”,表示风向正发生变化。解读之三,是不是媒体误读了,向多人行贿的罪名叠加一起本就比某个受贿者罪重? …[详细] |
这类判决之所以引起网友“围观”,第一,是由于过去立法、司法惯性造成的认知错觉。行贿与受贿本是一个根上长出的两朵花,二者相伴而生。我国刑法也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可处以拘役至无期徒刑的刑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打击受贿和行贿犯罪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受贿的查办得多,行贿的查办得少。第二,网友对朱思宜表示同情,更多地表达出对公权强势不满的隐秘心态。公众认为在行贿受贿关系中,官员理所当然属于强势的、主动的一方,这是“一种未加反思的思维定式。”在腐败案中,行贿方完全有可能占主动地位,尽管从概率上说,官员占主导地位的居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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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home.news.cn/vote_dc_world.jsp?voteid=9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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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是根源,行贿是表征,对受贿的处罚理应比行贿重。” |
“尽管刑法规定对受贿的刑罚重于行贿,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具体到个案,还要考虑很多案件情节。” |
“人们乐于看到受贿者落马,但往往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很多受贿者往往并不是天然的贪腐,而是在行贿者有计划、有目的的利诱中一步步堕落下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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