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转型社会,患者和医生都有焦虑,都把这种焦虑和紧张传递给了对方,从而将最基本的信任变成了一种商业交易。我们可以将其归之于以药养医的体制,但抛开体制,说白了其实就是一个责任和信任缺失的问题。广州社情民意中心最近一项调查显示,市民对医生看病的诊疗效果满意度比两年前下降5%,因而病情不重时,近五成市民宁愿选择“自诊”而不去医院。然而社会终究是有分工的,逃避不是解决之道,医治医患之“病”,只有从重建社会信任开始。 …[详细] |
医患间的不信任,不仅仅表现在“录音笔”中,无论是从新闻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处处可以感受到这种根深蒂固的猜疑、对立和仇恨。最应该互相信任的两个群体,表现出了势如水火的对立。一位医生朋友忧心忡忡地跟我说过:这种不信任,表面上受辱、受伤、受害的是医生,其实最终受害并为之埋单的都是患者,因为患者在数量上虽然是大多数,却必须依赖医生。就像“八毛门”中那个诋毁医院的家长,最终还是得求助于医生和医院给孩子治病。这是由医患关系决定的。 …[详细] |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医疗纠纷出现以后,虽然说患者可以向医院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似乎哪种途径都不太理想,纠纷不大的,患者便忍忍算了。不管怎样,医生与患者不是对手,而是一同与病魔作斗争的战友,彼此之间伤不得,伤不起,应该携手起来,共同建立起中立的医疗伦理委员会之类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起医患者之间的互信。 …[详细] |
国外应对医患纠纷比较好的经验,是设立伦理委员会。美国几乎所有的医院都设有伦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只负责倾听医生、病人和家属的意见,并提供建议。委员会成员并非只是来自医院,而是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牧师、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伦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医院的医患纠纷大为减少。在国内,类似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已经在探索建立。卫生部从去年开始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一般设在区县,涉及司法等多个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包括,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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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制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俱认可的基础之上。双方都认可的前提则是彼此权利的对等。毫无疑问,医疗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对称,但是制度安排仍然有改进的空间。医生应该将自己的诊治行为处于能监督的状况中,一旦发生纠纷,监督本身将是对其最大的保护。医疗鉴定应当严格贯彻公开的原则,使参与专家的权责最大限度地统一,避免“医医相护”、营私舞弊,从而也让患者对其保有信心。 …[详细] |
由于治疗中各种潜在因素,医患纠纷有时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有一个合理的、畅通的诉求渠道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要想避免此类惨剧再次上演,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畅通诉求渠道。 一是增强医院的社会责任心和医患双方的信任度。医院能够增强自身责任心,加强医疗事故问责制,同时在医疗行为中对相对处于弱势的患者一个答疑解惑的畅通途径,积极消除社会对医院的焦虑和不信任,增强医患双方的信任度,对化解医患纠纷有着很大的益处。二是要从制度上公正公平的解决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发生后,一部分患者在鉴定之后总是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因为鉴定机构本身就是医院或者是医院的上级,在一个缺失信任的社会大环境下,患者对这份鉴定也充满了不信任,这也成为了医患纠纷案件争论的一个焦点。再者,如果有一个独立的、畅通的法律诉求渠道,用制度公平和程序公平来保证对纠纷事件的公平处理,也能够很好的处理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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